力度空前,任重道遠!政府會計制度改革來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力度空前,任重道遠!
政府會計制度改革來了!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0月24日,財政部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本制度的單位,不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等制度。
歷史背景
我國現行政府會計核算標準體系基本上形成于1998年前后,主要涵蓋財政總預算會計、行政單位會計與事業單位會計。由于現行政府會計標準體系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主要以提供反映預算收支執行情況的決算報告為目的,無法準確、完整反映政府資產負債“家底”,以及政府的運行成本等情況。同時,現行政府會計領域多項制度并存,體系繁雜、內容交叉、核算口徑不一,造成不同部門、單位的會計信息可比性不高,同樣業務行政和事業單位的會計標準不同,會計政策不同,導致政府財務報告信息質量較低。因此,在新的形勢下,必須對現行政府會計標準體系進行改革。
改革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重大改革舉措;2014年新修訂的《預算法》對各級政府提出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新要求;
深改辦:要求向全國人大報送國有資產的要求;政府債務清理、認定和管理要求;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五、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五)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全面實施績效管理;
深改辦: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牽頭 “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的改革任務;
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從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紀中葉,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會計核算標準體系,經反復研究和論證,決定以統一現行各類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標準、夯實部門和單位編制權責發生制財務報告和全面反映運行成本并同時反映預算執行情況的核算基礎為目標,制定適用于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統一的會計制度。
重要意義
制定出臺《制度》,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改革方案》的重要成果,是服務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對于提高政府會計信息質量、提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預算管理水平、全面實施績效管理、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具有重要的政策支撐作用,在我國政府會計發展進程中具有劃時代的重要意義。
變化&創新
《制度》繼承了多年來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改革的有益經驗,反映了當前政府會計改革發展的內在需要和發展方向,相對于現行制度有以下重大變化與創新:
(一)重構了政府會計核算模式
(二)統一了現行各項單位會計制度
不再區分行政和事業單位,也不再區分行業事業單位;同時根據改革需要增加各級各類行政事業單位的共性業務和事項;三是對同類業務盡可能作出同樣的處理規定。
(三)強化了財務會計功能
財務會計核算中全面引入了權責發生制,增加了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核算內容;在政府會計核算中強化財務會計功能,對于科學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準確反映單位財務狀況和運行成本等情況具有重要的意義。
(四)擴大了政府資產負債核算范圍
《制度》在現行制度基礎上,擴大了資產負債的核算范圍。除按照權責發生制核算原則增加有關往來賬款的核算內容。
一是在資產方面,增加了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和受托代理資產的核算內容,以全面核算單位控制的各類資產;增加了“研發支出”科目,以準確反映單位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
二是在負債方面,增加了預計負債、受托代理負債等核算內容,以全面反映單位所承擔的現時義務。
(五)改進了預算會計功能
(六)整合了基建會計核算
《制度》對基本建設投資按照本制度規定統一進行會計核算,不再單獨建賬。
(七)完善了報表體系和結構
《制度》將報表分為預算會計報表和財務報表兩大類,對于全面反映單位財務信息和預算執行信息,提高部門、單位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和決策有用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八)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